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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硅产业:沪硅产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3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

数,尚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因此 2021 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也不进行利润分配。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议

案

     公司出具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

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对《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可以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

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

险管理体系。同意《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险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203 名

激励对象符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

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七、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

     本次公司将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上海新昇和新傲科技提

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集成电路制造用 300mm 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

制造项目”和“300mm 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我们认为:该

借款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
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