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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12-11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19-002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
       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35,450 万股增加至 40,450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5,45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40,450 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1     通股 【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 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50+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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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万元。                 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技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技
       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 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
       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的批 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的批
       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 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 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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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 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
       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电气机   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电气机械
       械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
       电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力 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电力工
       工程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 程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
       研究、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 究、开发;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
       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               (不含仓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经注册同意发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5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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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完毕后的数额】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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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四项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会
       第四项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公司为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公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对公司为该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超额担保提供
       他股东对公司为该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超额 反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担保提供反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露前述担保。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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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记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 记由一人担任;总经理为党员的,担任党委
       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副书记;根据需要也可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设立纪委。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
       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