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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0-038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
被告(反诉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
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 130 万元。鉴于本案件
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内蒙
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器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以及
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
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原告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 7,451,720 元;
3、博伊特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72 万元;4、博伊特公司向原告赔偿直接经济
损失 30,890,395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经济
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原
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
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反诉被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
内向反诉原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753,28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33,280 元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0 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72 万元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0 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2,111 元,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
理费 24,972 元,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19,289 元,由无锡博伊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683 元。保全费 5,000 元及鉴定费由内蒙古韩锦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
提了预计负债 130 万元。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公
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