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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0-039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一审原告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
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
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
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
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
工程<技术协议>》;2、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返还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款
7,451,720 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 372 万元;4、博伊特公司
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0,890,395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
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
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了《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038 号),
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
请求如下:
    (一)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改判驳回博伊特公司在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博伊特
公司、公司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
提了预计负债 130 万元。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