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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8-03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2-02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目前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
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2)内
民申 3241 号《应诉通知书》。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无锡博伊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
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
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
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
< 技 术 协 议 > 》; 2 、 博 伊 特 公 司 向 韩 锦 公 司 返 还 盐 水 处 理 装 置 总 包 工 程 款
7,451,720 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 372 万元;4、博伊特公司
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0,890,395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
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了《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号),
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号)。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1)
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523.98 元,由上诉人韩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号)。
    二、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案号:(2022)内民申 3241 号
    (二)审查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所附的韩锦公司《民
事再审申请书》,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
终 171 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韩锦公司的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
判决;
    2、请求改判驳回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
本案发回重审;
    3、请求改判支持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
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由无
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
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