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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3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
称“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报送等相关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重要参股公司应当保证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外籍人员登记护照号码、港澳台人员登记护照
号或回乡证、台胞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公司登记商业经营许可证号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形成时,产生内幕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告知相关知情
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编制并下发。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或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
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
及)后及时进行归集;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归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负责与本款上述主体对接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提示上述主体履行保密义务、督
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
及),并负责归集上述主体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
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
涉及)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
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因工作原因需要进行内部传递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传递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传递。在传递内幕信息时,传递信息的部门
或单位应当提示接收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督促接收信息的部
门或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如涉及),并负责归集接收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资料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在经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报送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
提示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督促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及),并
负责归集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涉
及),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董事会确定的
形式。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现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