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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中国电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2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
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战略委
员会工作资料的提供,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战略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战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并
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咨询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
修订和解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