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研:中国电研关于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2-040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裁定结果: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韩锦公
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被告中国电
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
以及该合同附件一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
< 技 术 协 议 > 》; 2 、 博 伊 特 公 司 向 韩 锦 公 司 返 还 盐 水 处 理 装 置 总 包 工 程 款
7,451,720 元;3、博伊特公司向韩锦公司支付违约金 372 万元;4、博伊特公司
向韩锦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0,890,395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经济损失应继续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5、公司对上
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2018)内 29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了《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号),
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号)。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1)
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523.98 元,由上诉人韩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号)。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2)内
民申 3241 号《应诉通知书》。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内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
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5 号)。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一)案号:(2022)内民申 3241 号
(二)审查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事裁定书》的结果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
内民申 3241 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韩锦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
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