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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02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3-006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9,745,800 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
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3
年 1 月 5 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
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
裁定驳回韩锦公司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21 号、2022-039 号及 2023-005 号公告。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裁定,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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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韩锦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认为:
    1、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极端错误的。
    2、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锦公司的起诉,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将本
案发回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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