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0-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邦彦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2
日签发的《关于同意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178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9月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5.630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06.6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4.6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21.97万元。上述
资金于2022年9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2]第ZA9059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超额募集资金总额为17,180.67万元,已使用
金额为0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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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
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监管
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17,180.67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5,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10%。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补充
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承诺本
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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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
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
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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