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2022-10-19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第一条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
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
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等。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
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