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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彦技术: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4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由9名调整为7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    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比例不
少于1/3。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少于1/3。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    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
选连任。                                 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
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解   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解
释。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起生效。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监事会组成人数由3-5名调整为3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
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非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非职
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每届任期3年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每届任期3年,
,连选可以连任。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
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解   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解
释。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起生效。
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
订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