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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2-27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4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委任。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
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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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业务规划与运营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
      需要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
(二) 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
      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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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
出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现平票情况
时,召集人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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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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