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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特光电: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共青城麒麟”)、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青
荷”)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7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薛震、董振华、范奇晖、马若鹏、高军、孙占义、
信慧婷、潘香婷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9月
17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 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243,759 股,发行价格为 22.05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887,374,885.9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442,472.86 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4,932,413.09 元。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
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共青城麒麟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
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
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
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
股份总数的 25.00%。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相关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2.05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
 定、减持意向及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定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名称                                          (股)         到期日               到期日
                               直接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16,459,081
王亚龙                         股、间接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
          人、董事长、总经理                (注 1)
                                 持股
西安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持股    17,680,000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
    麟      人之一致行动人
共青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持股     3,120,000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
  青荷      人之一致行动人
共青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直接持股     3,640,000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
  麒麟      人之一致行动人
          董事、副总经理、核
 薛震                          间接持股     2,652,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心技术人员
董振华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260,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72,439
范奇晖           董事          间接持股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注 2)
                                               7,244
马若鹏           董事          间接持股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注 3)
 高军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312,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孙占义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260,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信慧婷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260,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潘香婷        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      156,000     2023 年 3 月 17 日   2023 年 9 月 17 日
     注 1: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98,654,281 股股份,通过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
 共青城麒麟间接持有公司 17,804,800 股股份。
     注 2:董事范奇晖通过机构股东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
 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上层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股数量根
 据上层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后期可能发生变动,其穿透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按照相关承诺自
 动延长锁定期。
     注 3:董事马若鹏通过机构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穿透后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穿透后的上层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持股数量根据上层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后
 期可能发生变动,其穿透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按照相关承诺自动延长锁定期。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