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 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 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