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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捷创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5-31  

                        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2-009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
               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5 号),公司获
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8.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从 36,000.00 万股增
加至 40,008.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从 36,000.00 万元增加至 40,008.00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公
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1
                   修订前                                         修订后

普通股【】万股,其中新股发行【】万股,于       通股 4,008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4,008 万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更新)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8 万股,全

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3
                   修订前                                         修订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其他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股票         第四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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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          上市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

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义              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          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担保;                                    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的其他担保。                                    担保;




                                            5
                  修订前                                       修订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

                                              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6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应明确载明网络表决的时间及投票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7
                修订前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8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删除本条款(后续条款编号不再变化)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9
                   修订前                                      修订后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0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
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
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11
                 修订前                                    修订后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起生效。
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
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后,公司授权
人员将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全文同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文件(除《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外),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

                                          12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