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2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
规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
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建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为公司
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现有项目运营及新
订单获取延迟,经营业绩有所下滑。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公司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目的,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A、B两级的业绩考
核目标。其中,首次授予的A目标为2021-2023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30.00%、65.00%、100.00%,B目标为2021-2023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率
分别为25.00%(含)至30.00%(不含)、50.00%(含)至65.00%(不含)、80.00%
(含)至100.00%(不含);预留授予的A目标为2022-2024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5.00%、100.00%、150.00%,预留授予的B目标为2022-2024
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率分别为50.00%(含)至65.00%(不含)、80.00%(含)
至100.00%(不含)、120.00%(含)至150.00%(不含)。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
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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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
独 立 董事 :
曾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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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立 董事 :
姜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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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
张龙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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