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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2-18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洪山区徐东大街 191 号金禾中心 21 楼,邮编:430070
       Floor 21, Jinhe Center, No. 191 Xudong Street,
             Wuchang District, 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27-8870 6388 传真/Fax: 86-27-8870 6388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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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
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公司”)的常年法
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彭绍华、秦为径律师岀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
    第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了《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2月17日14点00
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E区4栋3F公司会议
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本次投票使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2020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
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均为2020年12月14日下午
收市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

                                     2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股 份 37,585,94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91,840,000 股 的
40.92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7人,
代表股份24,37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1,840,000股的26.5400%;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3,211,6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1,840,000股的14.385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
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
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披露。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为季光明、吴军、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1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1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181,000股,反对4,949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若干规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路德环境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6
     (本 页无正文,为 《泰和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
公 ⒛⒛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 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负责 人   :




                 (刘 玉 琼 )




                                       经 办律 师   :




                                                           (秦 为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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