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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德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3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路德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对外投资和长期对外投
资。

       短期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
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

                                                                          1
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
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公司专门议事机
构,投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市场经营部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投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立项、为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专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为投委会立项审议、投资决策
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书。

       第九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2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发生股权交易,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3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已按照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
围。

       第十三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短期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 投资管理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
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对外投资计划;

       (二)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对外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对外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
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四章     长期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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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报投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议通过后,投资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报送投委会。

    投委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该拟投资项目超出公司总经
理审批权限,总经理需将该事项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
资合同或协议等进行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财务部、法
务部等相关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或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
(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
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
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
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控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
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
预选到项目完成(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并送董
事会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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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事宜。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公司收回对外投资时,应
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
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
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对新建公
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该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6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
门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应每年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为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
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部、内部审计人员或未参与投
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
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
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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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重大诉讼、仲裁;

   (四)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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