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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13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正、
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连续性,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各项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国安、姜应和、张龙平
                                                      2021 年 4 月 6 日
 (本 页无正文 ,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




独 立 董事   :




                           姜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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