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30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路德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
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由 12.00 元/股调整为 11.80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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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我们一致同意以 11.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运营资金需
求,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将“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专户资金余额共计人民币 9,431.96 万
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独立董事:张龙平、曾国安、姜应和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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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
独 立 董事 签 字 :
张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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