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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德环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5日)2021-11-26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
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路
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2、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7)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
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
排序。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份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
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股东之前述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之前述证件。
    第三十二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第三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给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
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
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
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时
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
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
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七条 除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由股东大会由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七)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八)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九)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它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
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它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个表决。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明确规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该等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
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
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法律规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