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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2年1月18日)2022-01-20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
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在当日内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本制度对报告时限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其报告时从其规定。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级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
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2、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重要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赠与或受赠资产;
    7、 债权或债务重组;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 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的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条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注执行。
  (四)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第 1 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 聘任、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资金,单笔金额达到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资金,单笔金额达到经审计净资产或总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长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
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8、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
情况;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九) 其他重大事项
       1、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公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需要修
改的,也应及时报告;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公司证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通过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
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
法人治理制度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
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
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
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或公司
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
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 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时间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
方式。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报董
事长审定后公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证券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 证券部为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二)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其它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稿件应报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合规性后,方可
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
式;
    (二) 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及下属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报告中的职责,以保证公司重大
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 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 在知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
内。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
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
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
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
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