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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1-04-30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揭示和防范风
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的评价指引、《内部控制制度》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全面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
    (1)促进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证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促进公司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确保业务、财务和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
性、可靠性、完整性、及时性。
    (4)促进公司加强内控文化建设,树立内控创造价值和全员内控的理念,
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5)促进公司在出现业务调整或创新、经营环境变动等大变化时,能保证
内部控制体系得以持续有效的改进,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评价内容涵
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评价范围应覆盖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
    (2)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全面地揭示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4)统一性原则。评价工作的标准、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基本一致,
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5)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6)独立性原则。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与权责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与公告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审批内部控制工作年度
计划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负
责对重大内控缺陷的最终认定。
    第六条 监事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情况,审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和缺陷认定标准框架。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
相关事宜。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度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内控体系
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计划。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指导各下属公司开展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审计。
    审计部负责拟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框架;负责对各
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和指导;
    审计部吸收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小组,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自我评价,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
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接受访谈并解答相关疑问。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或报告的缺陷,要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
险管理要求,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
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
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
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对相关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
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
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
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
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
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
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健全性及执行的有效性。
    (2)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3)各种业务和事项的操作及处理流程是否规范、经济,是否得到有效执
行。
    (4)各种业务和事项的授权、审批、执行、记录、核对、报告等程序是否
合理合规。
    (5)岗位职责权限的划分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职权的履行是否
得到有效控制。
    (6)是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
    (7)各流程的关键控制点是否都设置了必要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否得
到有效执行。
    (8)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中受管理层的影响程度。
    (9)是否定期进行抽样测试,内控缺陷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指定审计委员会来
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并通过授权审计部执行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计划和范
围、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
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阶段。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
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
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定
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主
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
既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2、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在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领导下,具体
承担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任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
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
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
但评价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尽
量建立长效内部控制评价培训机制。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部门的基本情况。充分沟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
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
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检查重
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
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
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现
场评价报告。评价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
签字确认。评价工作组将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报告向被评价部门进行通报,由被
评价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
    2、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汇总各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
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
    3、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
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结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
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调研,综合运用问卷
调查、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符合性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五章    内控缺陷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的情形。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4、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依据见《内控缺陷评价标准框架》,具体标准可由各公
司制定,报审计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存在重大
内控缺陷的,评价结论为内控体系有效。对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内控缺陷的,公
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得出具内控体系有效的结论。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及整改进展报告等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情况。
       (8)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人审批后,及时报备审计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需先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发布并
上报证监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披露发布,
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原则上必须先于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1 个月出具,具体按照当年公司发布的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及如实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如因下属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工作不当造成公司出具的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外披露后产生不利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
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