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松井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5-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五月
致: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井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松井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2年5月12日,松井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
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松井股份股票情况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松井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
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至终止本
次交易事项披露之日期间(即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5月14日)(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交易对方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松井股
份股票的情况。

    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