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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2-01-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骨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4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唐逸凡、唐澍及项目
组团队采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
产经营场所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
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
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
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三会规则等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予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制度文件、账务情况,并与财务总监进行了沟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未经
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
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
了沟通,了解近期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
各项业务有序推进。公司所处行业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履行必要
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规范关联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威高骨科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以及实地查看,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
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威高骨科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
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澍                   唐逸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