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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高骨科: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5-19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2-012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2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5/25                 2022/5/26                 2022/5/2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5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8,0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5/25                2022/5/26                 2022/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國際醫療有限公司、
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弘阳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和威海永耀贸易中心(有
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
(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
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5788909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