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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2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
                                                                               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5

二、 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7

三、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8

四、 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9

五、 限售期安排......................................................................................10

六、 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10

七、 结论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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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行人/公司/埃夫特     指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国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指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保
国信资本
                       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本所                   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
《实施意见 》
                       施意见》
《注册办法》           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业务规范》           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指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               13,044.6838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指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为652.234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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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令[第 153 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发布的上证发(2019)第 2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第 46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中证协发[2019]148 号《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意见之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
接受发行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埃
夫特”)及其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
机构”或“国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席主承销商”或“中金公司”)的委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等事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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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如下:



                                 引       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
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依赖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意见、
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供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仅有一名,即为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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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战略投资者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本情况如下:
   1.1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战略投资者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C8257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
住所
                    设广场第三座 T3 座 2604
法定代表人          周中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150,000 万元(首期)
股东暨股本结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永续经营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            允许的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
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
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且已实缴首期注册资本;且根据其章程记载,国信资本不
存在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
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科创板跟投业务的主体资格,且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
必要资金。


    1.2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
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3,044.683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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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
份。本次发行中,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52.2341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
                                          1
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配售方案符合《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信资本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主要内容
如下:
     2.1 合同主体
     1. 战略投资者(跟投主体)国信资本;
     2. 发行人埃夫特。
     2.2 投资的先决条件
     本次配售需取得政府部门、各方所有必需的同意和批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无任何可能导致发行人本
次发行中止的事项发生。
     2.3 配售款项的缴纳
     国信资本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国信资本
认购的比例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2.4 认购股份的交付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后尽快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股份登记手续,使国信资本按照其认购的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登记为
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2.5 陈述、保证和承诺
     各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各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
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本协议
的签署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
合同等等。

1
  战略配售方案披露,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52.2341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该战略配售比例(或
认购金额)按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确定后才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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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
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该协议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和通知与送
达等其他相关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
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有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的相
关制度及其主要规定如下:
    3.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
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
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2.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
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3.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1.《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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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
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4.《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
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根据国信资本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前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
方案,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52.2341 万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
    有关跟投配售比例和认购金额需符合规定。《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参
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
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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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
    (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
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
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本次发行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
亦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合法有效。


    五、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国信资本签署的承诺函: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
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国信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认为,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
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战略配售协议及战
略配售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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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
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此外,国信资本还承诺:
    1.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
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专用证券账户只能
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
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
股本的除外)。
    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
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
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
认购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国信资本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投资者
国信资本承诺的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
售协议合法有效;战略投资者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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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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