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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7-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埃夫特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家承销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作
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埃夫特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3,044.6838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
行数量为 652.2341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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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国信资本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


    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91440300MA5FNC8257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周中国
               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8 日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
住所
               第三座 T3 座 2604
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至   永续经营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经营范围       另类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周中国(董事长)、李震(总经理)、吴敏(风控负责人)、
主要人员
               王磊(财务负责人)、张帆(合规负责人)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
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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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信资本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国信资本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
不超过人民币 0.4 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52.2341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战略投资者
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国信资本签署《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
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国信资本同意按照
《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
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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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
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
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
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
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国信证券相关制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
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
协议》,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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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联席主承销商对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
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其他战略投资者的《资管合同》、
《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
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52.2341 万股,
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
    4、本次发行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
发行股份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
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要
求,合法有效。
    5、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
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

                                    5
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子公司
跟投;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信资本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配售
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国信资本承诺跟投的认购数
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
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资本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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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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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
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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