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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8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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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埃夫特”或“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睿博投资”或“增持方”)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豁免申请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及相关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
口头陈述。
    2、增持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1
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
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豁免申请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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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方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睿博投资,根据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现
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睿博投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7325452857L,主要经营场
所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 4F4012 室,
合伙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44 年 12 月 14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芜湖进
玮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博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芜湖进玮机器人技术
 1                          普通合伙人           2.0000           0.0246
           有限公司
       芜湖睿泽投资管理中
 2                          有限合伙人         2,388.1541         29.3685
         心(有限合伙)
       芜湖睿埃企业管理咨
 3                          有限合伙人         1,057.4664         13.0043
       询中心(有限合伙)

 4          许礼进          有限合伙人         1,610.1154         19.8005

 5           游玮           有限合伙人         1,122.7441         13.8070

 6          肖永强          有限合伙人          216.0000          2.6563

 7          贾昌荣          有限合伙人          216.0000          2.6563

 8           曾辉           有限合伙人          216.0000          2.6563

 9          倪申来          有限合伙人          216.0000          2.6563

10          董茂年          有限合伙人          216.0000          2.6563

11          谢春林          有限合伙人          115.2000          1.4167

12          胡国栋          有限合伙人          93.6000           1.1511

13          李启余          有限合伙人          86.4000           1.0625



                                         3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4            赵从虎        有限合伙人          86.4000           1.0625

15            孙震礼        有限合伙人          79.2000           0.9740

16            秦基伟        有限合伙人          72.0000           0.8854

17             柳贺         有限合伙人          72.0000           0.8854

18            曹金学        有限合伙人          72.0000           0.8854

19            强克亮        有限合伙人          64.8000           0.7969

20            刘绍敏        有限合伙人          64.8000           0.7969

21             胡钢         有限合伙人          64.8000           0.7969

            合计                --             8,131.6800        100.0000

     根据睿博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博投资
为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方的一致行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睿博投资与埃夫特的控股股东芜湖远宏
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远宏”)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创投”)为一致行动关系。
     (三)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方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睿博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予以终止的情形;睿博
投资与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睿博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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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目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睿博投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实施了本次增持。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1、已履行的程序
    睿博投资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批准
睿博投资作为埃夫特的员工持股平台,基于对埃夫特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
价值的认可,拟于近期对其进行增持,本次增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睿博投资将根据埃夫特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
趋势择机增持。
    2、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之前,睿博投资持
有埃夫特 45,415,05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8.7039%;睿博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芜湖远宏持有埃夫特 84,000,00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16.0987%,睿博投资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远 大 创 投 持 有 埃 夫 特 60,930,000 股 股 份 , 占 其 股 份 总 数 的
11.6773%。睿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埃夫特 190,345,050 股股份,占其
股份总数 36.4799%。
    本次增持中,睿博投资于 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5 日期间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埃夫特 507,000 股股份,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未参与本次增持;本次增持实施后,睿博投资持有埃夫特 45,922,050 股股份,
占其股份总数的 8.8010%,睿博投资、芜湖远宏、远大创投合计持有埃夫特
190,852,05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 36.5771%。
    本所认为,增持方现阶段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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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所认为,睿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埃夫特已发行股份
的 2%,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已履行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埃夫特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
务管理系统上传《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并拟定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埃夫特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已就《收购管理办法》要求
披露的本次收购相关信息履行了现阶段的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事宜,本所认为:
   (一)增持方具有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增持方现阶段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中,睿博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增持的股份符合《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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