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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4-3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内容,鉴于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亏损,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因此公司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偏差。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予
以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以及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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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
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可控。决策和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提请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六、《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
金向子公司提供股东贷款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事项有利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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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
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
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方
案符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集团薪酬考核及调薪原则的议案。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
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
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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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梁晓燕




         刘利剑




         赵   杰




         冯   辕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