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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21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35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6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普通股股东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52,366,26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52,366,2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29.201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9.201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152,307,768 99.9616 58,500 0.038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增加 2022    26,96 99.7835 58,50 0.2165        0     0.0000
          年度日常关联     7,000              0
          交易预计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合计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27.78%,为上述议案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
3、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梦、赵晓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