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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埃夫特:埃夫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18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3-009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普通股股东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9,307,99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9,307,9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19.0325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19.03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 2022 年度关联交易
予以确认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9,307,494 99.9995          500 0.000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预计    1,471,000 99.9660     500 0.0340       0     0.0000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
         性关联交
         易 及 对
         2022 年度
         关联交易
         予以确认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hinda
Holding S.A.合计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4.34%,为上述议
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需对议案 1
回避表决,因其未回避表决,就上述表决结果公司已剔除其表决票数。
3、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侃、李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