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炬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炬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西安炬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
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核
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价依据充
分,人员及绩效设置、比例分配等事项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本考核管理办法是在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
对等的原则所制定,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规划相符合,
能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
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
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