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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实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7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181


    受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
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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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对应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上海君实生
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并且,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监管要求,向公
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
方式等。

   (三)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在对应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上海君实生
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
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 A 股股东
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并且,公司按
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监管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调整召开
方式的相关通知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00 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公
司董事长熊俊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
公司董事 NING LI(李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上午的 9:15 至下午的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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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所持
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45,481,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35%。其中: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9,933,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1283%;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5,548,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52%。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列
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通讯方
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视频见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讯方式投票结束后,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通过通讯方式清点了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股东
的表决情况。

   (三)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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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 9 项议案时,对该等议案履行了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程序。根据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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