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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希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1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希诺生物股份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禁售期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和商业化符合中国及国际标准的创新型疫苗企
业。在管理层带领下,公司推进了一系列创新疫苗的研发,研发管线涵盖预防新
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脑膜炎、百白破、肺炎、结核病、带状疱疹等多个临床
需求量较大的疫苗品种。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以
营业收入及在研产品进展作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
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发展趋势、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
有效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具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韦少琨、辛珠、桂水发、刘建忠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