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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希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9-11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王靖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
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王靖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王靖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王靖女士、罗樨女士、崔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靖女士、罗樨女士、崔进先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并以授
予价格 209.71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330 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部分预
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并以授
予价格 209.71 元/股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660 股限制性股
票。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119,000 万元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
金总额的 29.90%),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韦少琨、辛珠、桂水发、刘建忠

                                                        2021 年 9 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