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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希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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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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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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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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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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