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9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监事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3
第四章 会议程序 ...................................................................................................... 3
第五章 会议记录 ...................................................................................................... 5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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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
益,规范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
价。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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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
事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民主选举和
罢免,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
对或弃权理由。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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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拟定会议提
案。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监事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表决程序为: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席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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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本上进行
登记。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安排1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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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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