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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洋创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3-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
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
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洋创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智洋创新本次
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826.1512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1.307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5%。如本次发行
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1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资本     4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5-21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冯鹤年(董事长)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卢志
强先生为民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 100%
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 720.00 万股,持股比
例为 6.27%。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
    (三)参与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1.3076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民生投资签订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
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民生投资同意按照
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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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
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
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民生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
的保荐机构另类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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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
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民生投资工商登记文件、银行凭证、董事会决
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
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民生投资,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民生投资作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子公司,跟
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
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民生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91.3076 万股,
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
5%)。

    4、本次发行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
发行股份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
求,合法有效。

    5、民生投资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
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
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核查结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民生投资作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民生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
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相关规定;跟投主体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
定;且不存在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
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跟投主体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向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6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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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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