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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5-08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1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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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129 号

致: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
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以及《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
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釆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
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9 点 00 分在山东省淄博市高
新区青龙山路 9009 号仪器仪表产业园 10 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
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82,90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725%。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2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2,910,4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73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
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