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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智洋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
本 153,046,0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8.6 元/股调整为 8.4 元/股。

    公司本次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同意以 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博学   肖海龙   芮鹏   王春密

                                                          202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