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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1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我们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同意以 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博学 肖海龙 芮鹏 王春密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