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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洋创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1-1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351.2547 万股的 2.91%。其中,首次授予 3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88.81%;预留 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33%,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1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8.3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
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
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696
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2.73%,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
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
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三章 附则 .................................................................................................................. 35




                                                             4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指
          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骨干、业务骨
                                     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归属条件               指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披露指南》             指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
的积极性,激励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分享公司的经营
成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6 元/股
调整为 8.4 元/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以 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 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到归属期。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4 元/股
调整为 8.25 元/股;因 1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3 名激励对象第一期
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作废处理 2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达成归属条件,公司董事
会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批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办理数量为 46.65 万股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公司已完成该部分的股份登记工作。



                                        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
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696 人)的 2.73%,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
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含有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4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至少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5,351.2547 万股的 2.91%。其中,首次授予 3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8.81%;预留 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1.1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董
    1   陈晓娟                       中国      100      22.37%       0.65%
                      事会秘书
    2   孙培翔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50      11.19%       0.33%
    3   鲍春飞        副总经理       中国       40       8.95%       0.26%
    4   张万征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25       5.59%       0.16%
    5   王书堂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28       6.26%       0.18%
    6   胡志坤        副总经理       中国       20       4.47%       0.13%
    7   徐学来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5       3.36%       0.10%
              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119      26.62%       0.78%
            的其他人员(12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9 人)              397      88.81%       2.59%
                                 三、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                    50      11.19%       0.33%
                    合计                       447       100%        2.9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5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一个归属期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二个归属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1   “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7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三个归属期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性股票的第一   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个归属期                         止
预留授予限制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性股票的第二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个归属期                         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限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7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8.3 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 8.3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50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1.48%。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00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的 63.85%。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4.03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的 59.1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6.33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
均价的 50.83%。

    (二)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
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
原则而定。

    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基础,对客户需求进行快速优质的研发响应。在公司所处行
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及优秀人才的招募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重要保障。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把握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
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本行业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
中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能够帮助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
动权,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
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
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
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
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14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
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 12 个月以上。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和净利润指标进行考核。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4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2 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4 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4 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4 年营业收
                                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2.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值。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4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年终绩效考核评级获评 B 级及以上的: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100%;激励
对象年终绩效考核评级未达到 B 级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
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
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
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企业最终的经营成果,
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公司面临较为复杂的上下游经营压力,同时也受
行业市场变化和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发展整体上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点。在此背景下,
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第二个归属期以 2023 年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第三个归属期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20%,或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除公司
                                       14
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专业意见。公司
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至少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
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
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
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19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
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3 年 2 月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总费用
2072.34 万元    1007.39 万元       690.78 万元       328.12 万元        46.03 万元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
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
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
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业务、研发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
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情节严重
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归
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23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
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
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因降职而不再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
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
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但是,激励对象因触
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
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
记暨股份上市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
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完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
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
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
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
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完
成归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完成归
属股份登记暨股份上市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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