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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1-1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至少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