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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4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开。我们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同意以 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博学 肖海龙 王春密 芮鹏

                                                          202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