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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仁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8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针对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80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0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254.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80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