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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仁医疗:佰仁医疗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688198         证券简称:佰仁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6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本期归属的考核年度为 2021年度,所以仍适用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于各归属期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限制
性股票实际归属比例或同时进行岗位调整,离职员工所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将予以作废。基于此,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3)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0年7月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0年7月11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
号:2020-028)。
    (4)2020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0-030)。
    (5)2020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
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并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5.00元/股调整为24.8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
见。
    (6)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4.80元/股调整为24.60元/股,并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
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
8月18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9)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0)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本期归属的考核
年度为 2021 年度,所以仍适用《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
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208 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均
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
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中,有 32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估
结果为“良好”,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有 2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
核评估结果为“及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
上述激励对象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012 万股。
    上述需要作废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0220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