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日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4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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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48 号
致: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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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开发布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
区工华道 1 号智慧山 C 座贰门五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国锋
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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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28,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146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9,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7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6,8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26%。
综 上, 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会 的股 东人 数 共 计 33 人 ,代 表有 表决 权 股 份
30,097,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636%。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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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及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在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1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弃权 191,6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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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76,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弃权 216,6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1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弃权 191,6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4.《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101,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弃权 191,66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64,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90%;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804,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1%;
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64,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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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90%;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831%;
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6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64,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90%;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9,030,9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5%;反对
292,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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