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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迪西: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4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
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美迪
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同意以 88.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